> 昔有商贾,售玉于市,必以锦袱覆之,非宝也,恐人见其瑕而议其值。今之雇主,讳言薪数如讳疾,岂非惧明码而失其利乎?
薪俸不示人,其价必可轻?《易经》析薪资保密之弊
明夷蔽光,劳资失衡之始
《易经·明夷卦》有云:“明入地中,明夷。君子以莅众,用晦而明。” 此卦象喻光明隐入地中,世道昏暗。雇主强令薪资“秘而不宣”,恰似人为制造“信息晦暗”,使光明难显。
明夷卦象:地火相掩之喻
离(火)下坤(地)上,火本光明却处地下,其光难伸。雇员犹如地中之火,其劳动价值本应光明正大得以彰显,却因薪资保密如地被重重覆盖,价值几何?无从对照,亦难自明。
暗室亏心,君子所不取
《朱子语类》言:“凡事不可使人有疑,一有疑心,则其事虽正,人亦以为不正。” 薪资一事,本为劳资双方契约之核心。刻意遮掩,必生猜忌。雇员疑窦丛生:“同工是否同酬?吾之所得是否公允?” 雇主之“诚”与“正”便遭质疑,和谐根基动摇。此非君子“莅众”之道,反成致乱之源。
韩非“术”藏,市贾不贰之失
《韩非子·难一》揭示驭臣之术:“术者,藏之于胸中,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。” 此“术”用于管理,本为权衡;然施于薪资,则易沦为操控之器。
“潜御”之术,利刃向谁?
雇主以“保密”为名,行“潜御”之实。雇员如处暗室,彼此不知斤两,议价之能尽失。此非为“保和谐”,实为雇主握定价之“独断权柄”。信息之壅塞,使雇员如盲人摸象,无法据实判断自身价值于市,更遑论争取公允。
背离“市贾不贰”之公义
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倡导:“市贾不贰,国中无伪。” 理想之市,价值应透明公开,方无欺诈。职场亦为“市”,劳动为商品。薪资保密,恰是人为制造“贾贰”——同一价值之工,或得迥异之酬。此非但违背市场公义,更在无声中侵蚀“同工同酬”之基石,滋生不公与怨怼。
破晦复明,正道兴利之策
立信于“诚明”
《中庸》曰:“自诚明,谓之性;自明诚,谓之教。诚则明矣,明则诚矣。” 雇主欲得雇员之“诚”,必先自示以“明”。薪资体系若能在合理范围内力求透明、标准清晰,让雇员知“所得”之依据,明晋升之路径,则疑窦自消,信任乃生。此“明”方能致“诚”,奠定长久合作之基。
倡行“公道”之则
司马光《资治通鉴》言:“君子挟才以为善,小人挟才以为恶。” “保密”之策,可善可恶。若仅为规避监管、压价牟利,则是“挟术为恶”。雇主当秉持“公道”精神,建立基于岗位价值、能力贡献的公开、公正的薪酬体系与晋升阶梯。即使具体数额因隐私需保护,但标准与范围应力求透明可期,使雇员劳有所值,心有所安。
结语:明码乃诚,公道自在人心
《淮南子·主术训》明示:“衡之于左右,无私轻重,故可以为平。” 薪资,乃衡量劳动价值之“衡器”。秘而不宣,如同蒙蔽秤星,何以言“平”?雇主若心怀坦荡,何惧光明正大?唯以《易经》“用晦而明”之智慧,破薪资黑箱,立透明公信;以《韩非》“术”之警示,避潜御之私,行公道之则;方能得《孟子》“市贾不贰”之清朗,使劳资两利,基业长青。薪资迷雾深处,往往藏匿着压价之私。求职者当慎思明辨:所求非仅为“秘薪”,乃可期之“明价”与应得之尊严。